一、供应链金融的概念和内涵
(一)供应链金融的概念
供应链金融是银行在对供应链内部的交易结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的信贷模型,并引入核心企业、物流监管方、资金流导引工具等新的风险控制变量,对供应链的不同节点提供封闭的授信支持及其他结算、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
从上述定义来看,需明确以下几点:
1、所谓供应链,就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
针对供应链内部的交易结构进行分析,就是基于供应链的各个主体之间的生意关系和业务开展,来给他们融资,并非根据客户本身的实力和资质来给他们融资。也就是说,如果这些生意和业务是真实、顺畅的,那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就都是顺畅、合理、真实的,银行就可以介入。一个中小企业不一定是一个特别好的企业,但他会有一些特别好的生意。供应链金融就是针对他比较好的生意的部分来做融资和授信,通过全流程控制手段,达到风险隔离。
2、自偿性是指融资还款来源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真实贸易的现金流。自偿性贸易融资系列融资产品主要支持企业基于产品销售而进行的生产或购销经营活动。企业所借的款项,主要以产品的销售收入予以直接偿还,是流动资产变现所产生的特定现金流,而不是完全依赖授信到期阶段企业的综合现金流,具有典型的自偿性。
自偿性贸易融资区别于传统流动资金授信的特点如下:
(1)还款的自偿性。通过操作模式的设计,将受信企业的销售收入自动导回授信银行的特定账户中,进而归还贷款或作为归还授信的保证。
(2)操作的封闭性。实施从出账到资金收回的全程控制,其间包括对资金流和物流的同时控制。例如,动产抵/质押授信业务,银行代客户支付采购款给上游供货商,并将采购项下的货物直接抵/质押给银行。客户以分次追加保证金的方式,分次赎回货物销售。
(3)以贷后操作作为风险控制的核心。相对降低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评价权重,在准入机制方面,强调操作模式的自偿性和封闭性评估。
(4)授信用途的特定化。额度项下的每次出账都对应明确的贸易背景,做到金额、时间、交易对手等信息的匹配。
3、封闭的授信支持是供应链金融的重/难点之一。供应链金融主要面向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低是客观事实。供应链融资凭借物流、资金流的控制手段以及面向授信自偿性的结构化操作模式设计,隔离了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却带来了大量的贷后操作环节。这在实质上造成了银行风险从“信用风险”向“操作风险”的位移。因此,操作制度的严密性和执行力,直接关系到信用风险是否能被有效屏蔽。
(二)供应链金融的内涵
一个特定商品的供应链从原材料采购、到制成中间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在这个供应链中,竞争力较强、规模较大的核心企业因其强势地位,往往在交货、价格、账期等贸易条件方面对上下游配套企业要求苛刻,从而给这些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而上下游配套企业恰恰大多是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融资,结果最后造成资金链十分紧张,整个供应链出现失衡。“供应链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供应链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一方面,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供应链失衡的问题;另一方面,将银行信用融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增强其商业信用,促进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提升供应链的竞争能力。这样不仅可以激活整个供应链系统的运转,而且借助银行信用的支持,还为中小企业赢得了更多的商机。
二、供应链金融的产品模式
供应链金融是一个涵盖融资、结算和理财管理等服务的产品组合。在实际工作中,融资类产品往往是供应链金融的切入口,并因此派生出其他的负债和中间业务类产品。因此,本报告主要研究供应链融资产品。
如上图所示,核心企业在供应链系统中的购销活动会产生基于存货、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的三大类融资需求。
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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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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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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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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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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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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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抵质押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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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为抵质押的授信业务。银行委托物流公司对抵质押商品实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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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物不允许以货易货,客户必须打款赎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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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型客户,除了存货外没有其他合适的抵质押物,购销模式为“批量进货、分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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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而言,保证金派生效应最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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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商品的市场容量和流行性、产权是否清晰、价格波动情况、手续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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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抵质押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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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抵质押商品价值设定最低限额,允许在限额以上的商品出库,可以以货易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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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客户,库存稳定、抵质押物价值核定容易、存货进出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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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而言,操作成本较小。 对客户而言,盘活存货作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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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价值必须易于核定,以货易货过程中防止滞销货物换入,根据价格波动,随时调整最低库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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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仓单质押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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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标准仓单为质押的授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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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期货交易市场进行采购或销售、套期保值、规避经营风险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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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户而言,手续简便、成本较低。 对银行而言,成本和风险较低,且有利于违约情况下银行对质押物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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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投机炒作;关注不同期货交易所对质押流程的要求;预计有效的跌价补偿机制;预先了解质押解除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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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仓单质押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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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供由仓库或其他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的非期货交割用仓单作为质押物,并对仓单作出质背书获取银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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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必须具有流动性和独立价值,第三方仓库和物流公司需具备较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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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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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票/款后货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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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户(买方)缴纳一定保证金的前提下,银行带出全额货款供客户向卖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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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核心企业)按约定发货,货物到达后设定抵质押作为银行授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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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销商品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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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户而言,可以获得价格优惠并锁定价格风险,节省货物监管费用,环节流动资金压力;对核心企业而言,可以环节流动资金压力,并锁定未来销售;对银行而言,卖方发货不足的退款责任解决了抵质押物的变现问题,利用该产品可以直接开发核心企业自身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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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卖方的发货、退货、履约等能力进行考察;在途风险的防范和损失责任的认定;到货后的交接入库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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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提货授信(保兑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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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核心企业)出具全额提单作为银行授信的抵质押物。客户分次向银行提交提货保证金,银行再分次通知卖方向买方发货。卖方就发货不足部分的价值向银行承担退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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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为取得折扣一次性付款,厂家无法一次性发货;淡季客户打款支持厂家生产,旺季分次提货;客户和厂家都在异地,不便于银行采取先票/款后货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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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企业的资信和实力的评估;防止核心企业过度占用客户的预付款,并挪作他用;银行与核心企业之间操作的有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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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质押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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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根据进口商(客户)的申请,在进口商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为进口商开出信用证,并通过信用证项下单据所代表的货权来控制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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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大宗商品的企业,购销渠道稳定的专业进口外贸公司,需扩大财务杠杆效应、降低担保抵押成本的进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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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户而言,可用少量保证金扩大单次采购规模;对银行而言,由于控制了货权,风险为明显放大,且扩大了客户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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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单证对货权控制的有效性;叙做押汇时,关注到货到入仓监管之间衔接环节的货权控制;客户弃货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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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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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间交易,银行按买方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货款的付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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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陌生交易者合作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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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户而言,优化资金使用效率;对银行而言,能获得信用证相关的中间收入,且对货权的控制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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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权单据选择的法律有效性;跨行操作不同银行间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的差异;交易双方明确争端解决的参考制度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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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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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明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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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保理为银行受让卖方(客户)的应收账款,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融资、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若银行为通知买方并由买方确认则为明保理。(国内环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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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应收账款融资需求或优化报表需求的卖方,同时,买方的商业信用和付款实力应符合银行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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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而言,将资产业务与客户购销活动连接,并创造了向客户下游延伸业务的渠道,并可取得保理费等中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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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应收账款的存在性和可实现性,应收账款转让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回款账户的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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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暗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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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其他认定方式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债权,应收账款是否存在不可转让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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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池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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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将一个或多个不同买方、不同期限和金额的应收账款全部一次性转让给银行,银行根据累积的应收账款余额给予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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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记录良好且应收账款余额相对稳定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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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而言,简化了手续和操作流程,并获得了最大化的结算存款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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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高效的应收账款管理系统,设置保理池的结构化比例限制,规范应收账款入池的有效单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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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池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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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将收到的所有或部分票据做成质押或转让背书后,纳入银行授信的资产支持池,银行以票据池余额为限向客户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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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流转量大、对财务成本控制严格的生产和流通型企业;对财务费用、经营绩效评价敏感并追求报表优化的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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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了客户票据收付过程中,期限和金额不匹配的问题;银行则通过票据代保管业务,吸引票据到期后衍生的存款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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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真实性的查验;严格的金额与期限控制、台账管理;对商业承兑汇票应慎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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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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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受让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商(客户)向国外进口商销售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以其回款为风险保障措施,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出口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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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优良的出口收汇记录,保持稳定的应收账款规模,且出口融资需求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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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而言,将资产业务与客户购销活动连接,并创造了向客户下游延伸业务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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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收账款池应实行上限管理、交易对手分散化原则;对进、出口商的支付习惯、结算记录及客户配合银行操作的意愿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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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险项下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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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客户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银行为其提供短期资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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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到高风险地区或向陌生进口商出口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的、尤其是赊销结算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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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了客户现金短流层;银行规避了进口商的信用风险、收汇风险和贷款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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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保险免赔条款可能对银行产生的影响;赔款转让协议中,应约定保险公司对保单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赔款直接支付授信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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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应链金融涉及的监管法律和文件
涉及的法律包括《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第88号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债务制度的通知》等。
八部委2016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条件》中,特别提出要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具体内容如下:
“三、推动工业企业融资机制创新
(九)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建设,改进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特许经营权项下收益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建立应收账款交易机制,解决大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资金问题。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
(十)探索推进产融对接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探索开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支持大企业设立产业创投基金,为产业链上下游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积极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有效防范风险,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健康发展。”
作者:摩卡
财联社11月1日讯(编辑 张伟)一直备受争议的城投定融“畸形”融资,正迎来监管的警示。据华安证券最新报告显示,其选定的超千只定融样本中,90%以上的产品收益率在8%以上,而这千只定融产品的发行主体不乏城投的身影。面对高企的融资成本,华安证券表示,只有在其他融资渠道难以在短期内募集到足额资金的部分主体,才更有可能会选择通过发行定融产品进行融资,这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主体融资环境不容乐观。今年以来,城投债依然保持严格的审核标准,同时城投定融也在经历监管的重点关注,作为可能存在非法集资和新增隐债合规风险的非标产品,城投定融产品本身以及产品备案方融资已较为受限。
城投定融合规性较弱 多存在于区县级城投平台
据华安证券统计,在其1020只定融产品样本中,累计930只产品的利率下限在8%及以上,占比达到91.2%,其中185只产品达到9%及以上,占比约为18.1%。发行期限方面,多数定融产品的发行期限为1-2年。
而与之相比,交易商协会近期发行指导利率显示,1年期AAA主体发行指导利率为2.31%,3年期AAA主体发行指导利率为2.82%。面对如此高企的融资成本,为何还会有主体选择通过定融产品进行融资?
与定融产品相对简单的登记备案不同,城投债发行审批要求更为严格,资金流向及交易流程更加标准化,对投资者要求以及起投金额也较高。
今年以来,土地市场承压对地方财政收入形成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城投偿债能力,与此同时,城投发债依然面临严格的审核标准,因此部分城投选择定融产品。华安证券表示,只有在其他融资渠道难以在短期内募集到足额资金的部分主体,才更有可能会选择通过发行定融产品进行融资,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主体融资环境不容乐观。
据广发证券不完全统计,政信产品销售网站显示,2021年9月以来发行的146只定融产品的融资方和担保方共涉及81家城投平台,分布在14个省份。其中,山东省涉及定融的城投平台数量较多。81家涉及定融的城投平台中有58家为区县级,国家级园区平台,有11家涉及定融。
城投定融监管趋严 关注“伪金交所”备案的产品
从城投定融本身来看,广发证券认为,城投定融可能存在非法集资和新增隐债的合规风险。
近年来,在隐性债务“控增量、化存量”的背景下,对于城投定融的监管越来越严格,2021年5月江苏提出“指导融资平台公司逐步压降信托、资管计划、融资租赁、私募基金和在地方交易场所发行的各类非标产品规模”;2022年7月四川某县级市发布《关于停止开展定融产品融资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市属国有公司立即停止现有定融产品的对外融资,且不得再新增任何定融产品。
从对备案方要求来看,2020年9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14号文),明确金交所不得与互联网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国家限制行业违规开展业务;不得新批设和新开业金交所;不得为异地企业发行产品;不得向社会个人投资者销售或变相销售产品。
2021年12月,证监会发表《联席会议部署开展金交所现场检查工作》,重申整顿原则,包括:不得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城投公司等融资,不得向个人销售产品、不得跨省展业,“一省至多一家”等。目前正规金交所向城投提供融资已较为受限。
2022年5月,联席会议召开“伪金交所”专项整治和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工作会议,要求严把准入关口,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批设立或变相设立“伪金交所”。
安信证券指出,备案方可作为界定产品合规性、预判风险的较好角度。对于备案在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定融产品,合规性相对更高,对于在“伪金交所”备案的产品则需要重点关注风险。
本文源自财联社
导读:
融资租赁行业一直面临融资渠道单一,融资困难的问题,资产证券化为租赁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并且由于租赁应收款的债权范围明确,易于证券化,较其他类型 ABS 发展迅速,短期内集聚了大规模的发行体量,但随着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信用质量下行趋势明显,2017年以来发展势头明显受到遏制。
2018年2月9日,沪深交易所、报价系统联合发布了融资租赁ABS业务指南,下文将就融资租赁 ABS 进行一个较全面的分析。
目录
一、融资租赁ABS介绍及市场发行情况
二、ABS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意义
三、融资租赁ABS基础资产筛选及尽调指引
四、租赁ABS涉及的实务操作性问题
五、已发行租赁ABS基础资产及增信措施特点
六、Pre-abs可行性
七、领带金融学院七分钟讲解视频融资租赁ABS实务要点
一、租赁ABS介绍及市场发行情况
租赁ABS介绍
租赁资产证券化即以租赁资产为基础资产,由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行设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发起主体经营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融资租赁 ABS和金融租赁ABS,前者可在交易所、保交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 ABS 和 ABN,而后者仅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信贷ABS,并由银监会进行监管审批。
首单融资租赁 ABS 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于2006年5月10日,由国内融资租赁龙头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东方证券(12.110, 0.37, 3.15%)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起设立,发行规模仅为4.86亿元。此后资产证券化 2011年重启后,是发展最为快速、持续的基础资产类型。
而在信贷 ABS 发行步入正轨之后,第一单金融租赁 ABS-交融 2014年第一期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简称“交融 2014-1”)于2014年9月16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发行规模10.12亿元,交易结构采用日趋成熟且常规的信托模式。
租赁ABS市场发行情况
2017年租赁ABS共发103只,发行总额达1462.92亿元。相比上一年,发行数量减少19只,发行总额同比增长仅为21.33%。其中租赁企业ABS发行75只,发行金额为828.99亿元,发行金额同比减少19.92%; 租赁信贷ABS发行11只,发行金额达345.67亿元,发行金额同比增长164.13%; 租赁ABN发行17只,发行金额达288.26亿元,发行金额同比增长626.27%。2017年,在8218 家融资租赁企业中,共有129 家租赁公司参与过租赁资产证券化,企业参与度很低。已发行的租赁ABS发行金额仅占租赁资产合同余额的2%,这也说明了资产证券化在租赁行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图表2 :租赁ABS前五大发行机构
数据来源:CNABS,兴业研究(数据截止2017年11月)
2018年1月共发11只租赁ABS/ABN,发行总额达132.07亿元,较上月环比下降22.34%。其中包含2只租赁ABN,发行总额为29.69亿元,9只租赁企业ABS,发行总额为102.38亿元。
二、ABS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意义
ABS作为一种融资途径,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具体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其较为突出的有两点:
对于大型的租赁公司来说,ABS可突破企业的杠杆限制。
大型租赁公司,其业务规模逐步拓展,客户需求增加,而资本金规模相对稳定,增幅较其业务规模增幅甚微。尽管相对小贷公司来说,至少10倍的杠杆水平已经很高,但监管杠杆限制仍对其业务扩张带来限制,而ABS融资可实现债务和资产出表,非杠杆融资,可使表外资产大规模扩张。而大型租赁公司其实融资渠道相对畅通,公开发债和银行借款等传统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也并不高,相对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突破杠杆限制是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的头等需求,因此这类公司的ABS发行必然要求出表,自持次级的比例不能过高,且不会提供差额支付、担保等支持措施,更不会在ABS到期日进行回购。
对于小型的租赁公司来说,ABS可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小型租赁公司融资渠道相对受限,主体信用资质难以达到发债企业的信用要求,即便银行给予的授信全部使用,杠杆使用程度也远低于监管要求,且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这类公司发行ABS的目的中,拓宽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甚于出表,且鉴于其资产质量略弱、资产池集中度略高,发行的ABS优先级要达到较高的信用等级以降低融资成本,一般需要外部支持,租赁公司通常选择差额支付而非寻求外部担保的方式来提高信用等级,此时便无法出表,而租赁公司本身对出表需求也并不强烈。
三、融资租赁ABS基础资产筛选及尽调指引
3.1 基础资产标准
发起机构为正式营运1年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或正式营运3年以上的非金融租赁公司;或在银行有授信的外商投资或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可查看融资租赁合同、发票、支付凭据等资料;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为合法机构,不存在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注销营业执照或涉及重大仲裁、诉讼;
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5级分类体系中的正常类,同一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尚未支付的所有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应全部入池,全部租赁合同己起租。
基础资产或租赁物件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不包括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
产品存续期限不超过5年,加权期限不超过4年,优先级的评级应当在AA以上;
资产权属清晰、合同条款清晰,无任何不得转让等限制性条款,且无须取得承租人或其他主体同意,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可查阅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原始权益人承诺等文件;
基础资产所属行业和所在地区应当尽量分散,单笔基础资产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产包总额的15%,以最大限度扩大标的资产包中的资产笔数。原则选择具有变现容易、流动性强的租赁资产;
原始权益人已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支付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购买价款(原始权益人有权保留的保证金、应由承租人承担的部分、购买价款支付义务未到期或付款条件未满足的除外)。原则选择具有变现容易、流动性强的租赁资产;
除以保证金冲抵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3.2 尽职调查指引
基础资产所在地区和所属行业应当尽量分散,基础资产所在省市不低于5个,单个行业集中度不超过30%。
单笔基础资产的入池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资产包总额的15%,以最大限度扩大资产包中的资产笔数。
承租人优先选择在出资行有授信的客户,剩余未收租金期限在一年以上。
基础资产所处行业应符合出资行授信政策,原则上不介入高污染、高能耗及产能过剩行业。
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项下的到期租金均已按时足额支付,无违约情况。
三、租赁ABS涉及的实务操作问题
严格来说,租赁ABS的基础资产是租赁公司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附属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权、第三方担保、保证金项下的相关权益、与租赁物相关的保单及承租人未能及时还款时处置租赁物的收入所得等。
融资租赁通常涉及保证金,系承租人在租赁期初向出租人缴纳的、承诺在以后每个付款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的一定比例的现金,正常情况下承租人最后一期租赁款偿付完毕后,保证金会返还至承租人,或者直接冲抵最后未付的租赁款。而在任一还款日,承租人逾期未付租赁款时,可从保证金中扣除。租赁ABS中,考虑到入池租赁应付款相关的保证金同时入池,会大幅缩减募集资金规模,因此一般不会将保证金实质入池,而是留在原始权益人账上代为保管,一旦某笔租赁资产逾期,按照约定基础资产实质包含了“保证金项下的相关权益”,逾期资产对应的现金流会从保证金中划入专项计划。
关于租赁物方面,尽管基础资产及其转让并不直接涉及租赁物,但是构建在租赁物基础上的租赁债权,因此入池债权相关的租赁物不能是已设立抵押、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所有权存在瑕疵的租赁物。而在基础资产转让至专项计划/信托计划阶段,租赁物是不跟随租赁债权进行转移的,主要是由于专项计划/信托计划并不具备租赁牌照。
存续期内,若承租人未及时偿付租金并经催款后无力缴纳,需要求原始权益人尽快处置租赁物进行现金流回收,并将所获款项抵偿未偿租金及相关费用入池,原始权益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拥有仅为“代持”性质。也正因如此,为防止租赁物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清算时被列入清算资产,其信用质量下滑或风险事件发生时一般会触发权利完善事件,将租赁物物权转移至专项计划或其他指定租赁公司。但这一处理方法可能使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导致租赁物无法处置。进而,承租人可能对原始权益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提出抗辩。若法院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认定,可能给专项计划造成损失。
基础资产转让时,应通知债务人,并进行抵质押权的变更登记,未办理上述事宜的,一般需要通过权利完善事件来规避相关风险。
税务方面,由于承租人所需要的增值税发票在租赁应收款的每个付款日由原始权益人开具,而租赁应收款转让至专项计划/信托计划时,专项计划不具备开票资格,计划管理人/受托人由于内控原因,一般也很少能代为开票,开票方便只能由原始权益人承担,但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并允许这一操作,实际业务过程中,通常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存续期内租赁应收款的开票问题,尽量仍由原始权益人代为开票,简单快捷。
四、已发行租赁ABS基础资产及增信措施特点
4.1 基础资产特点
基础资产笔数较少,同质化程度低,质量存下行风险
除重卡租赁等承租人是个人的 ABS 外,70%左右的租赁 ABS 产品基础资产笔数都在 100 笔以内,一万笔以上的租赁 ABS 仅占 8%左右,其中,资产池笔数分布 1-10 笔和 10-20 笔区间内的分别占比 15%和 27%,租赁债权分散度较低,集中度风险偏高。且承租人是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信用质量存下行风险。
季付为主,基础资产利率水平较高
约 78%的租赁 ABS 基础资产均采用季付方式,且还款额度一般是按照承租人的融资需求和还款进度要求定制化设计。资产池加权平分利率分布在 2.07%-18.59%之间,利率分布在 2%-6%的租赁 ABS 占比仅20%,约一半的租赁 ABS 基础资产利率分布在 6%-10%之间;约 25%的租赁 ABS 基础资产利率在 10%以上。总之,利率水平较高,易超过证券利率水平形成超额利差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偿付提供信用支持。
资产池承租人行业集中度较高
从行业分布来看,约 58%的租赁ABS基础资产分布于多个行业(混合租赁),而42%的租赁ABS基础资产仅分布于1个行业,包括租赁公司仅为ABS通道的单一承租人ABS。分布于1个行业的 ABS中,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工业制造、电子、能源、医疗等行业。在混合租赁中,上述行业的租赁资产也占据了主要地位。基础资产所处行业的集中度提高了租赁ABS的风险,同时租赁物主要为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企业固定资产,流动性较差,回收价值低。
图表3: 基础资产种类
4.2 增信措施特点
图表4:租赁ABS一般交易结构
以优先/次级分层结构、超额利差等内部增信为主
租赁ABS较少设置外部增信措施,内部增信是其主要增信措施。未 设置差额支付以及担保机制等外部支持措施的ABS产品占69.79%,两项增信措施均采用的ABS仅占5.56%。
图表4 :租赁ABS交易结构种类及次级占比分布
内部增信措施方面,优先/次级的内部分层仍是优先级最主要的支持来源。在所有已发行的租赁ABS产品中,次级占比超过 10%的约占一半左右,约四分之一的ABS次级占比在 15%以上。最高次级占比达33.94%。总体来看,次级对于优先级的支持力度较高。除此之外,次级对优先级的支持还需叠加超额抵押综合分析。
租赁ABS的基础资产利率水平较高,易形成超额利差对现金流偿付提供保障。在所有已发行的租赁 ABS产品中,加权贷款年利率超过优先级利率的产品占比超过90%。
普遍设置保证金账户提供信用支持
尽管保证金初始不入池,但租赁 ABS 一般会在专项/信托计划账户下设置保证金科目,与原始权益人约定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转入保证金科目的条件。在承租人未能如约缴纳租金的情况下,保证金科目的资金将对差额进行补足。相较于其他债权资产,保证金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有安排,为租赁 ABS 提供了一定的信用保障。
信用触发机制相对成熟
租赁ABS产品一般设置三类信用触发事件:违约事件、加速清偿事件及权利完善事件。违约事件指同资产支持证券兑付相关的违约事件。加速清偿事件指同参与机构履约能力、资产池违约率相关的加速清偿事件。尽管专项计划/信托计划在账户安排上略有不同,但这两类事件触发后的处理思路类似,都是将支付各类费用后的账户资金优先偿付优先级证券本息,剩余资金再分配给次级证券持有人。
权利完善事件主要用于解决租赁物所有权争议问题及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通知债务人、抵质押变更登记问题。权利完善事件的触发条件一般是原始权益人出现风险事件或者信用级别下调,为彻底实现租赁债权及租赁物所有权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不至被列入破产清算资产所设。权利完善事件触发后,租赁物物权需及时转移,通知债务人、抵质押变更登记等工作均需完善。
部分租赁 ABS也会设置回收款转付机制,尤其在发起主体信用风险增加或其他事件触发时,一般会将长周期的归集转付机制缩短,如季度归集转付变更为月度归集转付,加快资金回收频率,并要求承租人还款现金流直接支付至专项计划账将户。
另外,少量租赁ABS也会设置回购条款,要求原始权益人在违约事件或加速清偿事件触发时回购剩余所有基础资产,该类 ABS 并未真实出售基础资产,难以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且无法出表。
静态池结构为主
目前已发行的租赁ABS产品基本为静态池结构,仅有少量项目设置了循环购买机制。静态池结构有助于降低再投资风险,但资金利用率较动态池略弱。
六、Pre-abs可行性
实务操作中,券商在前期对接融资租赁公司时,什么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才是真正适合开展Pre-abs进行融资的呢?
1、期限错配
由于Pre-abs融资模式的起点是过桥资金的介入,终点是租赁资产证券化回款偿还。在整个流程中,过桥资金往往具有借款期限短、难以展期的特点,与银行授信相比其期限的灵活性相对较差。而租赁资产证券化回款的整个周期包括两个阶段:租赁资产包的形成以及资产证券化回款。
这也就意味着券商作为计划管理人在拟计划开展Pre-abs融资时,应关注两点:一是融资租赁公司目前是否存在可以第一时间进行融资放款的承租人客户,进而推断新租赁资产包的形成周期;二是对本次专项计划的设立到募集资金到账的周期是否有足够的把握。监管政策和市场环境在不断变化,对于券商能否在给定的时间内拿到交易所的无异函,并将该ABS产品进行销售,募集资金到账,对于券商而言都是不小的挑战。如果租赁资产证券化回款周期大于过桥资金的借款周期,不管该过桥资金是否可以及时偿还或是展期,可以说本次Pre-abs的融资模式已经失败了。
就上述情况而言,对于已经开展过证券化融资且主体资质较好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是比较适合开展Pre-abs的融资标的,也是过桥资金方比较青睐的一类企业。
2、利率倒挂
就过桥资金的资金成本而言,该笔资金在前期介入时基本已经是锁定的,而资产证券化回款资金的资金成本则须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以及投资者偏好决定。在不存在上述期限错配的情况,券商作为计划管理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帮助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募集资金到账,但是该笔资金的资金成本高于起初过桥资金的资金成本。
这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相当于用高成本资金置换了前期低成本资金,进而又一次压缩了其可获利的利差,在考虑前期过桥资金沉淀期的资金成本以及各种中介机构费用后,其综合成本有可能高于融资租赁的放款利率,进而形成负利差,这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是得不偿失的。
因此,券商在选择Pre-abs进行融资时,须对过桥资金的资金成本、承租人的融资租赁成本、中介机构的各项费用以及证券化回款资金成本进行合理预测,以防止利率倒挂的现象发生。
3、再融资能力
券商在开展Pre-abs模式融资时,关注融资租赁公司的再融资要是防止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失败时过桥资金的偿还问题。如果租赁资产证券化回款周期大于过桥资金的借款周期,或者本次资产证券化发行失败,融资租赁公司借用的过桥资金也已经放款完成,此时该主体是否还有足够的再融资能力及时偿还该笔过桥资金,这也是券商应该极为关注的一点。但在目前已有的案例中不难发现,开展Pre-abs的融资租赁公司往往都有外部强主体对该笔过桥资金进行担保,以避免发生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流动性不足造成过桥资金借款违约。
来源:债市研究
根据目前交易所市场上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类型,基础资产为应收账款类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分类如下表所示:
下文将集中探讨探讨上述几类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
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1、应收账款期限较短
由于应收账款期限较短,一般在半年以内。为了支持长期证券通常采取循环的交易模式。循环期内,SPV回收的应收账款现金流在支付完投资者利息后,不会支付给证券的本金,而是去购买新的应收账款,以维持资产池的规模。在证券的整个存续期内包含两个子期间:循环期和本金摊还期。在循环期内,只向投资者支付利息而不偿还本金,循环期通常持续18至48个月。在本金摊还期,新的现金流不再用于购买新的应收账款,而是向投资者偿还本金。
2、应收账款无利息收入
应收账款一般采用赊销形式,是企业给予客户还款期的宽限,因此只要在约定的日期之前客户完成对销售企业的支付即可,无需支付利息。而证券化产品则在收款期间需要支付优先费用和利息支出,这部分利息及税费的支出通常由应收账款的本金进行支付,证券采用超额抵押的方式发行。用应收账款本金来支付证券利息及税费,可能导致无法按时足额支付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因此,一般应收账款证券化需要设立一个费用和利息支出的准备金账户去覆盖交易合同约定的各时点的费用和利息支出。
3、应收账款可能存在价值摊薄
应收账款价值摊薄是指任何因非信用事件导致的应收账款的减少。主要包括对债务人出具的贷项通知单(因清单错误或者产品质量问题而对债务人开具的用于抵减应收账款),对客户提供的折扣等,会对应收账款的价值产生很大影响。摊薄风险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控制:一是来自原始权益人提供的流动性支持;二是附加的信用增级方式,如超额抵押、现金抵押、准备金账户等。现金抵押与现金储备不同,现金储备是用来为证券费用和利息的支付提供保障,若应收账款的损失并不会影响证券费用和利息的支付,则不会动用现金储备,现金抵押同超额抵押的做法基本相同,但由于现金流的信用质量和稳定性高于还没有变现的应收账款,因此现金抵押提供相同信用增级量的所需金额低于支持同样组合的超额抵押资产的所需金额。
4、应收账款通常没有抵质押物担保
应收账款一般是销售企业基于客户的信誉为促进经营获得而提供的赊销,因此一般不需要客户提供抵质押物担保。如果应收账款发生了因信用事件导致的损失后,资金回收只能来源于应收账款自身的回收率,受债务人的级别限制,证券的偿付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因此,一般需要外部担保或超额抵押等方式来为证券损失后的回收额提供保障。
5、不同类型的应收账款之间同质性不高
应收账款的形成与业务类型密切相关,比如大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通常金额较大,而大企业对下游众多小企业形成的应收账款的金额通常不大,因此业务类型的不同造成应收账款之间的同质性不高。鉴于此,在选择入池基础资产时要严格限制入池标准。在选择入池应收账款的标准方面,一是要求历史数据充分,国外通常选择过去4-5年的应收账款偿还、违约和减值等数据,可用来预测拟证券化资产池的违约率、损失率等指标,以便对资产池未来表现的预测提供基础;二是降低资产集中度,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有一定的分散性,降低集中违约风险,尤其是在循环结构中,应收账款需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使得应收账款的预期表现符合一定的规律。
6、入池资产数量比较灵活
入池资产数量方面,可以根据应收账款的金额大小灵活选择入,例如,公共企业(如水、电、煤气等)金额较小的应收账款入池时,入池资产笔数会比较多,而选择大型企业间的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入池,则相应的入池资产笔数则会缩小。
二、交易结构与交易流程
1.专项计划设立
认购人通过与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管理人管理,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2.基础资产购买
管理人根据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将专项计划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即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循环购买日转让给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销售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对买受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3.基础资产服务
专项计划设立后,管理人委托资产服务机构(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担任)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负责基础资产对应应收账款的回收和催收,以及违约资产处置等基础资产管理工作。资产服务机构在收入归集日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划入监管账户。
4.现金流监管
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监督资产服务机构在回收款转付日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由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5.基础资产的循环购买
由于应收账款的账期通常短于专项计划的存续期间,故专项计划一般会采用循环购买的机制,以维持资产池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的规模。在循环购买期内,管理人有权于循环购买日向原始权益人持续买入符合合格标准的新增基础资产。循环购买期届满后或发生提前结束循环购买期事件后,管理人不再向原始权益人购买新的基础资产。
6.专项计划收益分配
在相应的分配日,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托管人发出分配指令,托管人根据分配指今,进行专项计划费用的提取和资金划付,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
三、法律框架及实务研究
1、应收账款形成阶段
如果买受人基于《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及第68条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等三种抗辩权,对出卖人支付合同价款的请求权提出抗辩的,会影响专项计划项下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回款的持续性、稳定性、可预测性,则不满足《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
因此,在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通常会要求纳入资产池的基础资产项下买受人不存在要求减少应收账款或者换货等抗辩权,出卖人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基础合同项下其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不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并要求原始权益人在《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中承诺基础资产符合入池资产标准,对于不合格基础资产负有赎回义务。
注:项目组在尽调过程中,可通过查阅销售合同条款有无关于退货等限制性条款及核查了解历史退货情况和应收账款冲销情况等手段核查有无上述抗辩权。
2、应收账款归集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实务中,如果应收账款由集团下多家子公司的购销业务形成或者关联公司均作为出卖人与相应的债务人之间存在产品供销关系,拥有应收账款债权,可考虑由集团内其中一家公司与该等供应商之间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对应收账款进行内部归集,再由该受让方将其享有及受让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转让,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因此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对价应当公允。
3、应收账款转让阶段
(1)根据《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根据《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第4条规定,基础资产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基础资产的转让应当合法、有效,转让对价应当公允,存在附属担保权益的,应当一并转让。如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则不满足“基础资产应当具有可转让性”的规定。
因此,在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通常会要求纳入资产池的基础资产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如存在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情形,在该等基础资产人池前就需要取得买受人关于基础资产转让的明确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法作为合格的基础资产人池。
注:项目组在尽调过程中,可通过查阅销售合同条款有无约定不得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以核查基础市场是否具有可转让性。
(2)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于销售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并不参与债权让与,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之前,债务人并不知道债权让与的情况,债务人可以向原债权人有效地清偿以消灭债权,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在应收账款证券化业务实践中,应收账款债务人数量可能较多、地域分布可能较广,在基础资产入池前或循环购买过程中逐一通知债务人存在操作上的难度,成本也较高。一般不会第一时间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而是约定在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发出权利完善通知。但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为债权人,即原始权益人,为避免在发生权利完善事件后,原始权益人不履行《资产买卖协议》项下的通知义务,出于对专项计划利益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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